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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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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作者:http://www.cddlqjcj.cn 时间:2023-08-11 08:38:50

注册方式的选择:一是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我公司可以代理)。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商标注册权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前是否与原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遵循自愿查询的原则),但这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程度。在查询过程中,由于受数据处理和商标申请审查期的影响,一些以前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无法查询和检索信息。此外,商标的查询和复审应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他们可能与不同的复审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标信息申请准备:

(1)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的,必须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必须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发证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印章和个人签名。

(2)商标图样6幅(指定彩色商标、6种彩色图案、1种黑白墨水)。提供的徽标必须清晰且易于粘贴。换上光滑耐用的纸或照片。长宽不超过10厘米,小于5厘米。如果徽标的方向不清楚,则箭头会向上和向下标记。设计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尺寸相同。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

2、注册商标费:注册申请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法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企业、个体合伙企业或者签约企业。中国。参加国际条约或与中国互惠的国家的协定或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商标专用权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项。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确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同一申请人对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申请不同类别的注册。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者的审查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适用于在先申请的原则,因此申请日的确定非常重要。申请一经提出,当日即成为认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天”)。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检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数据检索。分析和比较。调查研究初步决定批准或驳回申请等活动。

核准公布的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后,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商标注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登记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专有权。

从申请到商标批准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商标注册证由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发给商标注册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并携带:

(1)身份证及持证人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3)取得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4)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应当附有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另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从申请到发证,新申请商标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申请受理和正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需一年,异议需三个月。签发证书大约需要两个月。

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商标除了是区别标志以外,作为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当你转让商标的时候,你需要给你的商标订一个价格,这就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了。那么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呢?

1、独立性原则:有独立的评估资格,独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符合企业被估资产的实际选用方法和标准。

3、科学性原则: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操作,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国际惯例。

4.资产核实原则:对委估资产做到不减评,不漏评。

5、安全保密性原则:对知悉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绝对保密。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苏州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根据苏州商标注册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为办案商标树勇许可合同不之情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收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和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树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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