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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公司商标转让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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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公司商标转让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http://www.cddlqjcj.cn 时间:2022-03-23 08:39:16

商标的转让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流程才能完成的,很多转让商标的人想很快的就能让商标被利用起来,将正在购买的商标运营到相关的品牌上,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其中,商标转让中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大品牌商标,时间利用率高,对品牌来说是比较好的。那么,商标转让多长时间后可以开始用?

实际上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若要商标能够成功完成商标转让,则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中需要了解一下三点:

1、商标转让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的文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文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移转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为外文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苏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完成后,就能够利用商标了。但是在此之前,商标转让的流程一般在8—10个月左右,而商标转让的申请文件就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除此以外,在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4—6个月的时间。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也需要注意商标的商品质量。在面对注册商标一致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商量,签订相关的协议,将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一同转让,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之后出现商标转让后,发现原有企业仍然保存了相似的商标。若是商标局不予核准的,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而在商标转让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则可以享受商标的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期间还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将商标许可给他人进行使用,若有这样的情况,首先需核实商标所有人是具体的哪一位,再则就是可使用商标的人是哪位。这时需要与双方商量,在取得其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商标转让。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民心,不少外国买家(尤其是美国买家)会要求制造商或买家证明其拥有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会卷入侵权诉讼。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至美国的数量十分巨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也有必要到美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在美国注册商标,可能会面临货物被海关扣押,造成严重损失的局面。注册商标能很好地制止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维护自己的利益,增加企业的价值。

美国商标审查程序,视申请基础分为两种:

(1)意向使用: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提交使用证据、注册、发证;

(2)实际使用: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受理、审查、公告、注册、发证。

美国苏州商标注册需要的时间:(1)官方受理回执时间:1周;(2)以在美国实际使用为基础的10个月拿证;(3)以其他基础的:12个月拿证。

美国商标注册有效期:

(1)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内有效,10年期限届满前1年内或到期后的6个月内的宽展期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期同样为10年有效期。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递交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即可续展。

(2)美国商标注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还仍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标/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室友,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申请注册程序相对复杂,准备在美国申请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前需要仔细检查准备申请的商标、选择符合规则的商品/服务以及采用适合的提交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商标审查中下发审查意见,确保商标的顺利注册;已经申请美国商标或已获得美国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需要重视并及时关注自己商标的最近状态,避免商标因疏忽而被撤销。我司能很好地为您规避这些风险,提高注册商标申请成功率,为您国际化商业路护航。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苏州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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