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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苏州商标注册的作用

作者:http://www.cddlqjcj.cn 时间:2022-01-17 08:33:29

商标就是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差不多等同于人的名字,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苏州商标注册的作用。

一、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将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 都卖相同的东西,到底谁的好,消费者通过不同商标去识别,真正好的,最终就成了名牌,被消费者记住。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如何识别?连识别都不行还谈什么记忆和传播呢? 以往,好多认为商标没啥用,说什么都不愿意注册商标的人,他们的意识里,名字那么多,用什么不行,还非得注册。不注册行不行?行。但也许你用的越好,风险就越大! 因为商标具有独占和唯一性,你用着没注册的好听的名字,眼下90%以上的可能性和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这就意味着你所有的努力都是在替别人的品牌做宣传和推广,搞不好你还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面临着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假如这些都无所谓,那么你大可不必注册商标!

二、信息载体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所有知名度、美誉度和价值的载体。同样,商标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家竞争体现到市场上是什么?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而质量和信誉,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所有的后端生产研发,前端营销推广,终极服务对象都是你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产品或服务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承载这一切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但其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都是通过“商标”。 所以商标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载体”。它承载你所有的付出和努力换来的“名声”,没有商标,这一切都失去了依附的载体,再多的努力都会变成无用功,甚至适得其反。

三、资产商标还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企业花大价钱做研发、做营销、做服务,这些花出去的钱,最后都慢慢一点一滴积累转化成了你的无形资产,而这个无形资产就是你的商标!你为品牌塑造所花过的每一分钱,都会被你的品牌名称也就是商标如实承载。而这个价值,可以通过质押、转让、入股、甚至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从现金或等价物上得以体现。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 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 主动权。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识别通道,既然商标这么重要,那为什么有的老板还是非要等到别人抢注了你的商标后,你才意识到这一点呢?

那么,怎么判别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呢?主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去抢注你的商标;

2、商标申请人采取的是不正当手段去获得商标的使用权;

3、商标被成功注册了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而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 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 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 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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